长沙医学院公物损坏赔偿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10-16 10:57   1429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试行)

  1.  总则

  1.  学校公物是国家的财产,为了增强全校师生爱护公物的

自觉性,强化责任意识,树立人人有责的主人翁意识,尽量减少财产损失,惩处故意损坏行为,在全校形成“爱护公物光荣,损坏公物可耻”的风气,特制定本制度。

  1.  学院公物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失)坏谁赔偿”

的原则实行责任管理制度。

  1.  赔偿范围:校内用于教育、教学及生活的设施和装备。

  2.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及附属第一医院全体师生员工、医护

人员及相关人员。

  1.  责任管理部门

  1.  后勤处为学校家具等公物的一级管理部门,负责全校范

围内家具等公物设施的维修、更换和监管。

  1.  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国际交流处作为中国学生及留学生

的主管部门,协助后勤处做好学生公寓的公物管理,负责学生爱护学校公物的引导和教育工作。

  1.  各院系(部)、各行政处室、国际交流处、附属第一医

院以及下属科、室、班级等分别为二级、三级管理,负责对使用的办公室、仓库、教室、实验室等场所的日常公物管理应予以重视,并指派一名公物管理责任人报后勤处备案。

  1.  国际交流处、各院系(部)作为学生的直接管理者,是

所属学生公寓和教室公物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考核所属学生公寓和教室公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各教学楼公共教室由教务处直接管理。  

第三节  管理实施细则

  1.  公物清查实行“三查”制度:每一学年,学校进行一次

全校大清查;每一学期,学校各二、三级管理部门自行核查登记造册,并上报数据,后勤处对部分部门进行帐目、实物抽查,并将结果向全校通报。

  1.  公用家具由二级或三级管理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凡超

标准占用的或闲置的家具等公物不能擅自处理或者任意丢弃,须上报后勤处以便合理调配。

第十一条 全校办公桌椅的领用均按个人办理、建卡,由使用人

负责保管。新增人员由调入部门的公物管理员到后勤处办理领用手续;调离人员离校前须将所借家具归还后勤处销账,由后勤处盖章后方可离校。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更换公物管理员时,须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交接双方和部门领导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否则,因交接不清造成公物丢失或台账不明的,要追究部门领导及公物管理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内所有公共财产,由全体宿舍成员共同保

管,爱护使用,学生不得改装、拆卸、挪动家具和电器,在布置寝室时,不得使用铁钉、油漆、刀具、涂改液、墨、胶水等致使家具 、墙面破坏,应保持门窗、家具、墙壁的整洁。调整宿舍时,各院系(部)公物管理员应对原住房家具等公物进行验收,并报后勤处。

第十五条  属于购入物自身存在的瑕疵、因自然因素影响或物理磨损造成的损坏,由学校负责维修更换。属人为损坏公物者须赔偿交清费用后,后勤处方可组织进行维修,具体维修及材料价格见《公物赔偿价目表》。

第十六条  凡属人为损坏的,由宿舍内部进行举证,由损坏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若无法落实损坏责任人的,则维修费用由宿舍全体人员共同承担。对有意损坏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还视具体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教师)公寓水电木维修对人为损坏实行收费维修,学生(教师)入住宿舍前查验宿舍内的家具等公物设施,从入住之日一个月(30天)内学生(教师)对室内家具等公务设施有质量和破损问题可向本部门公物管理老师提出登记或免费维修要求。

第十八条  如对公物损坏性质存有异议(自然老化或人为损坏),先通过辅导员、院系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学校鉴定小组(鉴定小组由后勤处、学生处、辅导员、院系部领导等相关人员组成)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房间(学生宿舍、院系部楼栋)厕所或下水管堵塞后,产生的疏通费用自行负担,如人为造成一楼下水道堵塞涉及土建开挖等工程所产生的维修费和疏通费用,视情况由本单元、本层楼、本栋楼共同承担。

第二十条  因自然灾害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上下班时间如未做到“三关”(关门、关窗、关电器设备)而导致公物损坏,均系负责部门或个人责任心不强所造成,根据责任划分进行赔偿。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实行自费维修:

1.玻璃破损;

2.木质室门、柜门、窗架断裂或破损;门插损坏或丢失;

3.桌、凳、架、柜人为断裂、烧损或丢失;

4.下水道人为堵塞;

5.水龙头断臂;

6.插座、开关板断裂或烧坏;

7.保险丝(空气开关跳闸)断开;

8.地板、墙面人为污染或破坏;

9.床架(含护栏、蚊帐架)丢失或因悬挂重物等使用不当造成损坏;

10. 灯管、灯座人为损坏或一学期超过两次以上维修;

11. 人为损坏线路、门锁、电热水器、饮水机设备、水表、水管等

12.其他需学生(教师)自费的维修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未在规定时间(三天内)缴纳赔偿费用者,或对损坏公寓公物拒不赔偿、态度恶劣者,学校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并追回相应赔偿。

  1.   公物损失赔偿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物损失赔偿方式有三种。现金赔偿实物赔偿负责修复

(一)损坏公物的现金赔偿为所损坏公物的成本和维修费用之和。赔偿时,由部门公物管理员按照赔偿标准(见附件《公物损坏、丢失赔偿标准》),填写《公物损坏赔偿通知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于当天将现金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开具收款收据,交后勤处安排修理。

  (二)实物赔偿。实物赔偿所赔偿的实物不低于损坏或丢失的物品

(三)负责修理:公物损坏责任人可自行找人修复,也可购买材料后交后勤处进行更换,但所购材料型号、规格和品牌都必须与先前损坏的材料一样,应在三天之内完成并符合原物形状和功能要求。否则,按现金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第五节   赔偿标准

第二十四条  丢失的物品:凡能在本地市场购买到的,按原价赔偿;在本地市场难以买到的,在原价的基础上加倍赔偿。

第二十五条   公物损坏的,当事人应主动赔偿。若损坏公物的当事人不主动办理赔偿手续,经调查落实后按赔偿标准的2倍赔偿。

第二十六条  若属于人为破坏又找不到当事人的,按照公物管理使用单位逐级负责赔偿。即能落实到个人的,由个人负责赔偿;对于宿舍或教室的公物损坏,落实不到个人的,由所使用管理的班级负责赔偿(宿舍内的,先由所使用管理的宿舍负责赔偿;落实不到宿舍的,再落实到班级);落实不到班级的,由所使用管理的院系(部)、处室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无意造成物品损坏的,或因正常工作、学习、劳动造成物品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公物丢失不报或损坏又没有及时修复的,按正常标准的2倍赔偿。

第二十九条  正常工作、学习之外造成物品损坏的,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物品损坏的,或未经物资保管人或使用人同意,私自动用而造成物质损坏的,按原价给予3倍赔偿。

第三十条  故意损坏学校公物的,按原价给予4倍赔偿。

第三十一条  因用水不当(如用水冲洗地板、洗衣机操作或下水管道放置不当、阳台地漏未及时清理而堵塞、饮水机、水龙头未关等人为)造成房屋渗、漏水,以及楼下住户的财产损失,均由肇事者负全责,并根据认措态度须承担1000元-2000/次的公物赔偿以及楼下住户的财产损失,如找不到当时责任人,由全寝室共同承担。对于态度恶劣、拒不赔偿者,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属于购入物自身存在的瑕疵、因自然因素影响或物理磨损造成的损坏,其维修费用由学校承当;

     第六节  公物损坏后的维修和赔偿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物损坏当事人应立即向本部门公物管理员报告,公物管理员现场核实后视情况启动报修或赔偿程序。

第三十四条  保修期内的公物维修,联系原采购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每次报修时,除突发需紧急处理的,请各部门将维修项目列表汇总,由公物管理员到后勤处(办公楼203房)统一报修。

第三十六条  公物损坏需要赔偿时,由后勤处相关技术人员对损坏公物做出鉴定,出具《公物损坏赔偿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当事人,一份留存),当事人持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赔偿交费手续(接到通知单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并持相关收据至公物管理员备案留存,再通知后勤处

工作人员进行维修。

         第七节   家具类公物的报废

第三十七条  报废公物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因使用年久,自然老化不能修复;

2、损坏后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3、老化变形、锈蚀腐烂,降低标准也不能使用者;

第三十八条  报废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报废及报废理由的书面报告;

2.后勤处组织鉴定小组做出评价;鉴定小组由使用部门、后勤处、资产处、财务处、监察处共同参与

3.上报学校领导批准;

4.作报废下帐处理,其产生的残体处置费交学校财务。